朱四海:多方面推进能源体制革命
- 2015-02-02 10:02:3923930
创新行业协会发展环境
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科学把握能源治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现代能源体系,推进能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构建由消费者、行业企业、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协同推进的能源治理体系。在过渡时期,能源行业协会离不开政府的扶持。行业协会为企业服务,服务收费、自收自支,这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理论上很容易找到的证明,在实践中也很容易找到均衡点。但现阶段在我国的行业协会中,兼职、专职者的工资、社会保障等由谁来解决?在制度上不清楚。企业认为,政府的协会凭什么让我们养活;政府认为,行业协会通过服务收费自己养活自己,完全天经地义。“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以我国的现实条件,推动行业协会发展还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还需要“扶上马,再送一程”。特别是在过渡时期,政府部门利用一定的行政力量对一些行业协会进行调整、合并,并培育、发展一些新的行业协会,都是十分必要的。从建立现代能源体系的要求看,我国的协会建设也不可能走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自发形成”的道路,需要政府的规划、引导、扶持和协调,藉以促进政府转变能源治理方式。
(一)研究出台“能源行业协会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办法”
我国能源行业协会的发展情况比较复杂,既有全国性的、又有区域性的;既有综合性的、又有行业性的;既有官办的、又有民办的,还有半官半民的;既涉及生产领域,也涉及流通领域。由于这些组织是在不同历史条件下成立的,各自设立的目的及职能、特点和所发挥的作用等也互有差异,许多功能因羁绊不能充分发挥甚至不能发挥。能源行业协会承担行业管理、行业服务职能,迫切需要立法规范。在国家未出台《行业协会法》的情况下,以部门规章形式研究出台《能源行业协会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办法》具有可行性。
《能源行业协会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⑴明确规定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明确行业协会的能源行业管理主体定位和设立、变更、注销程序;⑵明确规定行业协会的职能,包括行业协会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的责任和权力;⑶明确规定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包括行业协会的制度准入制度(登记管理)和准入后的监督管理制度;⑷明确规定行业协会的组织体制,包括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税收优惠、雇员选聘、总分会关系等;⑸明确规定行业协会的内部管理,包括行业协会的议事程序、内部规章制度、仲裁程序、处罚成员违规行为的强制程度等;⑹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培育发展的政府职责,包括推进职能转变,将适宜由行业协会承接的职能或者事项转移或者委托给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编制向行业协会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建立与行业协会日常联系机制等。
(二)建立政府购买能源行协服务制度
随着能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传统的通过政府部门直接负责行业管理的模式已被打破,政府能源管理的职能越来越侧重于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行为,行业协会逐步成长成为继政府、企业之后国家能源治理的第三推动力。行业协会具有专业、信息、人才、机制等市场资源配置方面的优势,能做企业想要做,但靠单个企业做不到的事;能做市场需要做,却又无人牵头去做的事;能做政府想要做,却无精力去做的事;行业协会能够获得来自政府和企业两方面的信息与信赖,是其他组织所不具备的优势,行业协会服务能源治理的优势不可替代。
当前,在政会分开的过程中,行业协会的成功转型还需要政府提供“基础工作量”,重点推进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在区分能源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禁止购买、裁量购买、强制购买边界基础上,把政府直接向能源行政相对人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通过市场机制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承担;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三)开展能源行协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激发行业协会活力是推进能源体制革命的重要抓手,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使行业协会在能源行业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建议选择若干个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省份,开展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推动行业协会先行先试和专门立法,探索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健全行业协会法律法规体系;选择若干个全国性的能源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协会代管关系改革试点,培育符合能源治现代化发展要求的行业服务主体。
具体而言,能源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主要围绕四方面展开:一是政会分开,全面、彻底地把应该由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交给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彻底分开;二是自律机制,建立健全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建立健全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三是监管体制,改革能源行业协会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登记管理机关与能源行政管理部门协同监管制度;四是法规体系,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创新行业协会税收制度,健全行业协会法律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