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四海:多方面推进能源体制革命
- 2015-02-02 10:02:3923988
行业协会是经济领域的社会组织,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主体,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能源行业协会是国家能源治理的重要制度力量,在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领域扮演着“制度补缺者”的角色。
党的十八大以来,*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明确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要求坚定不移推进改革,还原能源商品属性,推动能源体制革命。我们要按照*部署,加快改革和发展能源行业协会,充分激发和释放行业协会的能源治理活力。
科学认识能源行业协会
政企分开后,企业从“政府的附庸”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客观上要求政府转变职能,实施行业管理,把企业放下去、把行业抓起来,从而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客观地产生了一个“中间地带”,需要在政府和企业之间产生一个能够起到代表、协调、监督、服务等作用的制度力量(即行业协会),这个“中间地带”正是行业协会辅助政府和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开展专业服务的“新天地”。从根本上说,行业协会导源于行业、企业自身的需要。
能源行业协会是能源治理的重要制度力量。但是,*以来,我国政府的能源治理方式是国有化,并历史地形成了以电力、煤炭、石油为主导的能源分业管理格局;能源发展以生产为中心,能源行业协会的设立围绕能源的生产和供应展开,协会建设存在着结构不合理、作用不突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结构不合理。在能源产业链规划、建设、生产、运营、消费五大环节中,能源行业协会的设立集中在生产环节,与规划、建设、运营、消费相关的能源行业协会设立不健全;特别是在买方市场条件下,能源消费者及其组织在行业市场规范操作的监督中起着主导的作用,缺少能源消费者参与的行业管理是不全面的。
作用不突出。*以来,外延式增长主导我国能源发展,能源发展以政府为主导、以国有企业为主体,行业协会一直“悬浮”于国家能源治理制度体系,加上协会制度建设的结构性缺陷,能源行业协会在国家能源治理过程中还难以独立承担能源市场化条件下应该承担的职责。
行为不规范。我国的能源行业协会基本上是由政府签发“准生证”成立的,属于典型的自上而下“奉命成立”类型,大部分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业协会,企业往往刚刚摆脱了政府这个“旧婆婆”,又迎来了行业协会这个“新婆婆”,行业协会服务企业、服务行业、服务政府需要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