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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汽车动力蓄电池规范意见

2014-10-31 10:10:073401
来源:中国重工机械网

  
  二、企业基本要求
  
  (五)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符合汽车产业相关政策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企业应积极参与制定汽车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通过环境管理体系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认证。
  
  (七)企业应符合国家及当地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消防和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要求。
  
  (八)企业具有必要的生产用地、生产厂房、存储场地的使用权,具有保证研发、生产、测试等现场安全的防护设备、设施或措施及说明,厂房结构、生产面积应与生产产品的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九)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单体生产企业,年产能不低于2亿瓦时;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单体生产企业年产能不低于1千万瓦时;超级电容器单体生产企业年产能不低于5百万瓦时。系统生产企业年产能不低于10000套或2亿瓦时。生产多种类型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的企业,其产能应同时满足上述要求。
  
  三、生产条件要求
  
  (十)企业应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及其所有权。单体生产企业应具有电极制备、电芯装配、化成等工艺过程的生产设备设施,具有封闭的动力蓄电池单体生产车间,生产车间内具备必要的温度、湿度、灰尘、杂质等检测和控制设施。
  
  系统生产企业应具有适合批量生产的动力蓄电池系统装配流水线或具有明确的组装工位和标准化的工艺流程,生产车间内具备必要的温度检测和控制设施。
  
  (十一)单体生产企业应具有电极制备、叠片/卷绕、装配、注液、化成等关键工艺过程的生产自动化和相应的检测能力,并具有单体电池分容和容量筛选等保证产品一致性的能力。
  
  系统生产企业应具有焊接/连接等成组关键工艺过程的生产自动化和相应的检测能力。
  
  (十二)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料等具有相应处理或回收的方案和措施;各类排放应符合GB30484《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四、技术能力要求
  
  (十三)企业应建立产品设计研发机构。配备相应的研发设备,包括开发工具、软件、研发及测试设备、试制设备等。
  
  (十四)企业应配备相应的研究开发人员,其占企业员工总数比例不应少于10%或总数不少于100人;研究开发人员的配备至少应涵盖企业产品开发的四个方面,包括新产品技术研发,产品试制与测试分析,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发展跟踪、企业标准制修订等。
  
  (十五)企业应建立与汽车研发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流程和设计规范,有完整的产品图纸、技术资料或技术文件体系,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产品开发信息数据库,并应具备以下研究开发能力:
  
  单体生产企业应具有单体蓄电池的设计开发、生产工艺设计及产品测试验证等方面的能力,并对单体动力蓄电池的关键性能尤其是安全性和一致性等方面具备验证分析能力。系统生产企业应具有蓄电池管理系统软硬件及控制策略、单体蓄电池串并联方式及结构、蓄电池辅助装置、电池承载装置结构的设计开发和测试验证等方面的能力,并对系统关键性能尤其是安全性和一致性等方面具备验证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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