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工机械网

登录

非道路用柴油机排放限值出台 助力环境保护

2014-08-13 10:08:512053
来源: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
  导读:*会同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三、四阶段)》(GB20891—2014)排放标准,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凡进行排气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都必须符合该标准第三阶段要求。对于按该标准批准型式核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其生产一致性检查,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自2015年10月1日起,停止制造和销售第二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所有制造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其排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该标准第三阶段要求。自2016年4月1日起,停止制造、进口和销售装用第二阶段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装用符合该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
  
  从全国范围来看,符合该标准第四阶段标准的柴油供应时间尚不能确定,因此标准中无法规定第四阶段全国实施的时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实施。
  
  据了解,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的是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各种移动式机械设备,如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发电机组等,与道路车辆同属移动污染源范畴。随着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生产、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对其进行污染物排放控制的需要也越来越迫切。我国非道路用柴油机每年新增约200万台左右,全国每年超过1亿吨的柴油消耗总量中,约有20%用于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这些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氮氧化物的重要排放源,初步估算每年约排放氮氧化物200万吨以上。由于非道路发动机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相对落后,相对于排放控制已较为严格的汽车而言,具有更大减排潜力。
  
  我国于2007年发布了非道路阶段和第二阶段排放标准,其中国一标准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国二标准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大致相当于车用柴油机国二排放标准的控制水平。在道路机动车收紧控制的同时,非道路移动源的污染日益凸显,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提高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以进一步减轻由于此类机械设备保有量和使用量的不断增长给环境带来的压力,早日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上一篇:*关税税则委员会调整煤炭进口关税

下一篇:俄罗斯禁止采购进口公务车

相关资讯:

分享到:

首页|导航|登录|关于本站|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