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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州挖沙船的法律纠纷案

2010-09-08 09:09:051115
来源:中国*网陕西频道
7月24日,柯永(化名)从陕西省白河县*冷水法庭领取了2万元案件执行款。至此,在陕西白河、山东青州两地*的联动下,柯永与王宏(化名)的挖沙船买卖合同案的前期执行款全部自动履行到位。
2009年5月,家住白河县城关镇的农民柯永与山东青州市的王宏签订运沙船买卖合同, 由卖方送货上门并负责安装调试。后因规格尺寸、材料、设计等原因,运沙船一直不能投产,双方发生纠纷。2009年11月,柯永将王宏诉至白河*冷水法庭。被告王宏远在山东省,躲避诉讼,推卸责任,消极应诉;冷水法庭人少案多,经费有限,若派专人远赴数千里找人应诉,耗时费力且不一定见效。案件一时难以顺利推进。

根据案情,白河*及时与山东青州市*联系,商请当地*支持协助并说服引导王宏诉讼,先后三次委托青州市*送达应诉通知、调查取证。 在青州市*积极协助下,2010年5月,案件顺利开庭,双访当庭调解,由被告王宏赔偿柯永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今年7月,王宏主动履行了前期执行款,柯永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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