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安定性試驗基準
时间:2014-06-14 阅读:624
藥品安定性試驗基準
藥品安定性試驗基準
說明:為確保藥品的品質,需執行安定性試驗以推定其有效時間以及儲存狀態,安定性試驗主要研究藥品品質受到環境因素如溫度、濕度及光線等之影響是否會隨時間變化以及關連性,研究出藥品降解曲線,據以推定有效期間,確保藥品使用時的有效性及安全性。
藥品之儲存條件:
註一:若長期試驗之條件已設定為30℃±2℃/65% ±5%RH時,則無中間試驗,若長期儲存條件在25℃±2℃/ 60% ±5%RH情況下進行,在加速試驗若有顯著變化12產生時,應追加中間試驗。且應對照”顯著變化“的標準加以評估。 儲存於冰箱:
儲存於冷凍庫:
含水或溶劑等可能發生溶劑流失的之製劑,若包裝在半透性容器時,安定性評估應於低的相對濕度下,進行長期試驗或中間試驗12個月,加速試驗6個月,以證明置於半透性容器之藥品,能耐受低相對濕度的環境。
定溫40℃相對水分流失率之計算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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