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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沙受阻殴打他人并致一死一伤

时间:2010-09-15      阅读:797

为争私利,充当打手,在与他人发生冲突时竟持铁管殴打他人并致一死一伤。因犯故意伤害罪,崇阳县两无业青年各领刑13年和2年。
  2009年9月,经营挖沙船的崇阳县天城镇洪下村业主余某为能在陆水河上挖沙,找到同镇青年黄某和陈某商议,以每年支付30000元现金给该县金竹报村(位于陆水河畔)的方式,取得在该村河段内挖沙的权利,并约定挖沙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由黄某和陈某两人负责协调处理。
  同年9月27日,余某等人在金竹报村和相邻的茅井村交界的河段挖沙时,被茅井村村民熊某和熊某某制止,余某当即打叫黄某和陈某过来协商。黄某和陈某二人过来后因采沙的问题与熊某和熊某某二人发生冲突。陈某用挖沙船上的铁管将熊某某的左手打伤并将其打落水中,随后还用竹竿追刺熊某某。与此同时,黄某也用采沙船上的铁管击打熊某的头部,当场将熊某打倒在船上。后熊某经送医院抢救治疗16天后医治无效死亡。熊某某伤情鉴定为轻伤(中度)。
  案发次日,黄某和陈某向警方投案自首。
  市中院审理认为,黄某和陈某为争夺私利,无视国家法律,持铁管殴打他人并分别致人死亡和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案发后黄某和陈某向警方投案自首,且分别向两被害人支付了赔偿金,但两人的行为恶劣,后果严重,故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3年,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80000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401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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