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们数创一直坚持的!
时间:2023-10-09 阅读:54
不要诋毁你的对手
不贬低你的同行
更不要辜负你的客户
卖产品
做设计
提供服务
让同行认可
让对手敬佩
让客户满意
这是我们数创人一直坚持的!
针对行业内的品牌或企业以诉讼的手段(提讼~后即刻进行大肆宣传~庭审时及时撤诉)进行博取眼球和蹭流量的宣传方式实在让人不齿......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
民事裁决书
(2021)川01知民初682号
原告:四川卡库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北段366号1栋3楼1号。
法定代表人:冉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本俊,重庆航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龙,重庆航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师。
被告:杭州数创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50号3幢8层(上城科技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蔡永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芸,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创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文一西路1818-2号5幢406室。
法定代表人:蔡永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婧丹,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银宏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深圳路西二段7号。
法定代表人:唐中绿,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卡库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数创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创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银宏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卡库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数创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创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银宏包装有限公司的。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卡库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数创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创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银宏包装有限公司的,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四十五条款、百五十四条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卡库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卡库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 红
人民陪审员 何 虎
人民陪审员 何世萍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家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