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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防爆检修电源插座箱BXX52/BXS移动式/固定式-浙江海哲防爆科技有限公司专业生产;
1 范围
本企业标准规定了BXX51系列防爆检修动力箱(以下简称动力箱)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要求。
本企业标准适用于动力箱的设计、制造与检验。
动力箱主要适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中1区或2区危险区域,为ⅡB级T4组及以下场所,在交流50Hz,额定电压至380V,分支回路额定电流至100A的电路中作为检修电源不频繁接通与分断之用,且具有过载、短路保护功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28 逐台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3836.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隔爆型“d”
GB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14048.1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总则
GB14048.2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低压断路器
3 防爆插座箱|BXS防爆检修电源插座箱*产品分类
3.1 动力箱分类
a)动力箱按性能可分为:带漏电保护和不带漏电保护。
b)动力箱按支路数可分为:2、3、4、5、6回路。
3.2 型号意义
B X X 51—□ / □ □ □ □
防爆检修电源插座箱BXX52/BXS移动式/固定式
总开关电流
K:总开关
T:特殊要求(按用户要求制造)
支路电流
支路数
设计序号
检修
动力箱
防爆
3.3 基本参数
3.3.1 动力箱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型 号 | 支路数 | 主回路额定电压(V) | 支路额定电流(A) | 防护等级 | 防爆标志 |
BXX51-□ | 2、3、4、5、6 | AC380 | 100、63 | IP54 | ExdⅡBT4 |
3.3.2 额定工作制
a)八小时工作制;
b)不间断工作制;
c)短时工作制;
d)断续周期工作制。
4 防爆插座箱|BXS防爆检修电源插座箱*要求
4.1 动力箱应符合本企业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审查合格的图样和企业标准进行制造,并应在取得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后,方可生产。
4.2 正常工作条件
符合本企业标准的动力箱,应在下列条件下能够可靠工作:
a) 安装地点的海拔不超过2000m;
b) 周围空气温度为-20℃~+40℃,且24h内的平均温度值不超过+35℃;
c) 安装地点的zui高温度为+40℃时,空气相对湿度不超过50%;在较低的温度下允许有较高的相对湿度;
d) 在Ⅱ类含有爆炸性气体环境场所;
e) 在无显著摇动和冲击、振动的地方;
f) 在无破坏金属和绝缘的腐蚀性气体或蒸气的地方;
g) 在能防止雨雪及滴水侵袭的地方;
h) 污染等级为3级;
i) 安装类别:Ⅱ、Ⅲ类。
4.3 结构要求
4.3.1 动力箱的操作手柄必须操作灵活,动作可靠,并应有清晰的“分”“合”标志。
4.3.2 动力箱绝缘材料级别为Ⅱ级的电气间隙不小于6㎜,爬电距离不小10㎜。
4.3.3 动力箱外壳材质宜采用含镁量不大于6%(重量比)的铸造铝合金或钢板焊接制造。
4.3.4 动力箱所有紧固件应有防止自行松脱措施。
4.3.5 动力箱的所有黑色金属零部件均应采取防锈措施。
4.3.6 动力箱应设有内外接地螺钉,并标注接地符号“〨”,内外接地螺钉应符合GB3836.1-2000第15章规定。
4.3.7 动力箱外壳在明显处应设有清晰、*性的凸纹标志“ExdⅡBT4”。
4.3.8 动力箱隔爆接合面与外壳容积相对应的zui小宽度和zui大间隙应符合GB3836.2-2000中表3规定,接合面上的孔或螺孔应符合GB3836.2-2000中5.2.6条规定,接合面表面平均粗糙度Ra不超过6.3μm。
4.3.9 动力箱的隔爆接合面应有防锈措施,可涂204-1置换型防锈油。
4.3.10 动力箱外壳外表面宜涂银灰色粉末漆。
4.3.11 动力箱应设置铭牌,材质应采用耐化学腐蚀的材料制造。
4.4 防爆插座箱|BXS防爆检修电源插座箱*性能要求
4.4.1 动力箱内装元件的技术特性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各自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4.4.2 动力箱的绝缘性能应承受50Hz、电压2500V的工频耐压试验,历时1min无击穿和闪络现象。在一般条件下带电部位与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小于10MΩ。
4.4.3 动力箱外壳zui高表面温度不超过130℃,接线端子温升不超过70K。
4.4.4 动力箱的外壳应承受7J冲击能量的冲击试验,不得损坏和发生影响防爆性能的变形。
4.4.5 动力箱的隔爆外壳精加工后,应逐件水压试验,试验压力1MPa,加压时间10+2 0S,外壳无结构损坏或可能影响隔爆性能的*变形,则认为试验合格。
4.4.6 动力箱的绝缘套管应符合GB3836.1-2000中11条规定,并应承受绝缘套管扭转试验要求。
4.4.7 动力箱的密封圈应采用橡胶制造,应符合GB3836.1-2000附录D中D3.3条规定的老化试验要求。
4.4.8 动力箱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的操作循环次数1万次,其中不通电操作循环次数8500次,通电操作循环次数1500次,其操作频率120/h。
4.4.9 动力箱热动型脱扣器具有反时限特性,电磁脱扣器为瞬时动作,特性见表2(配电用)。
表 2
脱扣器额定电流 (A) | 热动型脱扣器(环境温度+40℃) | 电磁脱扣器动作电流(A) | |
1.05In(冷态) 不动作时间(h) | 1.30In(热态) 动作时间(h) | 10In±20% | |
10≤In≤63 | 1 | 1 | |
63≤In≤100 | 2 | 2 | |
注:电动机保护用断路器1.0In不动作时间均为2h;动作电流为1.20In(热态),动作时间均为2h。电磁脱扣器动作电流为12In±20%(A)。 |
4.4.10 动力箱额定短路分断能力不低于25KA。
4.4.11 动力箱电缆引入装置应能夹紧电缆,应符合GB3836.1-2000附录D中D2.3的要求。
4.4.12 动力箱电缆引入采用密封圈压紧密封,密封的zui小轴向尺寸应符合GB3836.2-2000中12.4要求。
4.4.13 动力箱的隔爆外壳应承受内部爆炸,应符合GB3836.2-2000中15.1规定的外壳耐压试验要求。
4.4.14 动力箱的隔爆外壳应承受GB3836.2-2000中15.2规定的内部点燃的不传爆试验要求。
4.4.15 动力箱外壳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IP54的要求。
5 防爆插座箱|BXS防爆检修电源插座箱*试验方法
5.1 动力箱的工频耐压试验按GB/T14048.1-2000中8.3.3.4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绝缘电阻测量用1000V、0~1000MΩ兆欧表测量带电端子与壳体之间。
5.2 动力箱的温升试验按GB/T14048.1-2000中 8.3.3.3条,温度试验按GB3836.1-2000中23.4.6条有关规定进行。
5.3 动力箱外壳冲击试验按GB3836.1-2000中23.4.3.1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5.4 动力箱隔爆外壳的水压试验按GB3836.2-2000中15.1.2.1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5.5 动力箱绝缘套管扭转试验按GB3836.1-2000中23.4.5条规定进行。
5.6 动力箱的弹性密封圈材料老化试验按GB3836.1-2000附录D中D3.3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5.7 动力箱的不通电操作性能试验按GB14048.2-1994中8.1.4.3.3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5.8 动力箱的通电操作性能按GB14048.2-1994中8.1.4.3.4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5.9 动力箱的额定短路分断能力试验按GB14048.2-1994中8.1.3条、8.1.5条和8.1.6条有关规定进行。
5.10 动力箱的引入装置的密封圈夹紧试验按GB3836.1-2000中附录D3.1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5.11 动力箱的引入装置的密封试验按GB3836.2-2000中附录D2.1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5.12 动力箱隔爆外壳耐压试验按GB3836.2-2000中15.1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5.13 动力箱隔爆外壳内部点燃的不传爆试验按GB3836.2-2000中15.2条有关规定进行。
5.14 动力箱外壳防护能力试验按GB4208的规定进行。
6 防爆插座箱|BXS防爆检修电源插座箱*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6.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包括常规检验和出厂抽样检验。
6.2.1 常规检验是在产品出厂前对产品逐台进行检验和试验。
6.2.2 出厂抽样检验是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的抽样检查和试验。抽样方案应按GB2828《逐台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的规定进行,检查水平用I级,其质量水平判定按AQL值取4.0。
6.2.3 出厂检验项目
a)外观检查(4.3.1,4.3.4,4.3.5, 4.3.6, 4.3.7, 4.3.9, 4.3.10,4.3.11);
b)隔爆参数检查(4.3.8);
c)隔爆外壳的水压试验(4.4.5);
d)工频耐压试验及绝缘电阻测量(4.4.2)。
6.3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的目的是验证定型的动力箱的设计性能是否符合本企业标准要求。
型式试验是新产品试制投产必须进行的试验。只有当产品设计、制造工艺、使用原材料或零部件结构有更改,可能影响动力箱防爆性能时,才需要重新进行有关项目的型式试验。正常生产的产品每隔五年进行一次。任一型式试验的试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意抽取2台进行试验,2台试品试验都合格,才能认为型式试验合格。否则必须分析原因,采取技术措施甚至改进设计、工艺等再重新进行试验,直到型式试验合格为止。
型式试验项目:
7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7.1 标志
7.1.1 动力箱应在显著位置设有凸纹标志ExdⅡBT4。
7.1.2 动力箱的铭牌材质应采用耐化学腐蚀的材料,如青铜,黄铜或不锈钢。
7.1.3 动力箱的铭牌应包括下列各项:
a)制造厂名;
b)产品型号、名称;
c)额定工作电压、支路额定电流;
d)防爆标志;
e)防护等级;
f)防爆合格证号;
g)制造日期。
7.2 包装
7.2.1 动力箱的包装应符合GB/T13384的规定。
7.2.2 包装箱内随同产品携带的技术文件有:
a)检验合格证;
b)使用说明书;
d)装箱单。
7.2.3 包装箱外壁应有清晰的文字和标志,内容如下:
a)制造厂名称、地址、;
b)产品型号及名称;
c)产品数量;
d)包装箱外形尺寸“长×宽×高”及毛重;
e)收货单位名称和地址;
f)“小心轻放”、“怕湿”、“向上”等字样或标记。
7.3 运输及贮存
7.3.1 动力箱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雨雪侵袭的措施。
7.3.2 动力箱应贮存在空气流通,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高于40℃,不低于-25℃的仓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