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税费征收三题待解
- 2010-12-28 09:12:431603
2009年以前,煤炭企业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税率为13%,不予抵扣固定资产(机械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全面实行增值税转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准予抵扣,煤炭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提高到17%。由于煤炭生产没有原材料消耗,因此可抵扣的购进额仅占产品销售收入的20%左右,远低于一般工业产品70%左右的比率,致使煤炭企业不但不能在本轮增值税转型中获益,负担反而进一步加重。
煤炭资源税方面,国家*资料显示,2005年全国征收煤炭资源税38.12亿元,平均每吨原煤负担资源税1.77元。而此次对13家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的调查显示,2008年和2009年平均每吨原煤担负的资源税分别为2.79元和3.42元。
2007年《煤炭企业税费制度改革研究》资料显示,2006年大型煤炭企业行政性费用负担平均水平为5.16%,本次调研测算的2009年大型煤炭企业集团行政性费用负担平均水平为10.65%,比2006年增加了1倍多。
行政性费用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批准的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铁路建设基金及铁路建设附加费、港口建设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二是煤炭资源类收费,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和水资源费。三是环境类收费,对煤炭企业影响较大的主要是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煤矸石排放费、矿井水排放费。
煤炭产品行政性费用负担各地区差别很大。山西煤炭产品行政性费用负担重,内蒙古、陕西、宁夏较重,山东、安徽、江苏、河北较轻。
调查发现,煤炭企业所得税在近几年没有明显变化,与上一阶段持平。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他一些税费逐年增加。
而被调查企业2006年至2009年非煤产业平均税负逐年下降,由2006年的13.05%下降到2009年的4.76%,降幅为63.52%。
来源:中国煤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