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征求意见
- 2022-07-06 16:07:53615
为了规范工业节能监察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2年8月5,意见反馈邮箱law@miit.gov.cn。
工业是我国能源消费的重要领域,工业能源消费是工业碳排放的重要来源。为充分发挥工业节能的源头把控作用,有效降低工业碳排放,推动工业领域以较低峰值达峰,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亟需出台《办法》。
工业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设备(产品)能效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 (二)执行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淘汰制度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能源计量管理、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等制度情况; (四)节能工作组织领导、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情况; (五)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 (六)开展节能政策法规等宣传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情 况;(七)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 (八)节能监察意见落实情况; (九)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节能监察的情形。
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监察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完成年度节能目标情况; (二)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制 度情况;(三)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情况。
现场监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 像、制作笔录等;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 料;(四)对用能设备(产品)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等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如实、客 观记录实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工业节能监察人员、 陪同人员、现场监察过程等。
开展节能监察涉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能源 利用状况分析制度、第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第六条第二项 至第四项内容的,可以采取书面监察形式。
实施书面监察,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 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列明 需报送资料名称、内容、时间和其他要求等。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节能监察等 机构应当自收到被监察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完成审查,发现所报材料信息不完整或者存在疑问 的,应当一次性要求被监察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或者书 面说明。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涉嫌违反节能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所报材料涉嫌伪造、隐匿、篡改 事实等行为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被监察单位违反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 监察意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整改期限申请,各级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整改期限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
原标题:《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征求意见
相关资料下载:工业节能监察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