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涛:环境保护从曲高和寡到政策落地
- 2015-01-21 14:01:153598
一是范围极广,新词不断。
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一样,文件涵盖的范围很广,第三方治理涵盖了几乎环保产业的所有方面,包括市政基础设施中的环境公用设施,涵盖了工业园区,工业污染治理。重要的是,还涵盖了污染场地治理和区域性环境整治这个我们称为跨时域的、商业模式缺乏而导致环境需求巨大而转化成产值效率极低的环境修复市场,通过的是环境绩效合同服务(即合同环境服务)的方式。
文件中恰当而创新地采用了许多对于政策体而言的新词汇,比如环境绩效合同服务(合同环境服务);环境公用设施,将建设部特许经营范围中的污水、垃圾两类设施分离出来;综合环境服务和环境服务公司,用于区别一般的环保工程公司或者设备公司。
二是环境修复正式入围。
文件可喜的地方,就是次明确将环境修复纳入范围。这是笔者一直在期待,而在之前所有文件都是无法明确看到的。
在国发60号文《*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中,对第三方治理仅仅有如下描述,使笔者只看到工业治污和第三方监测被纳入第三方治理的范围: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建立重点*三方治污企业*制度。
而关于“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中涉及生态方面的描述明显出自农林部门的文笔,与我们的行业不搭: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在严格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林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生态建设项目。对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的,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
除开60号文在这方面的描述,只能明确看到在“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部分,对包括“环境公用设施”在内的市政设施的进一步市场化的具体要求,而上述要求与69号文中得到完全继承。
在*2014年96号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中,环境治理被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但由于本文重在政府采购的程序,对该方向未有任何展开论述。但是,根据判断,环境修复这个领域必然会被明确识别和纳入。
终于,我们看到了69号文第二(四)款:对以(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城镇污染场地治理和区域性环境整治等,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合同环境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鼓励地方政府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开展综合环境服务。
我们相信,配合在预算法、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政策,结合资本的力量和地方融资模式的改变,环境修复领域的市场将逐步打开,环境产业的布局也将再次重构。
三是在工业领域推进第三方治理。
对于如何在工业领域推进第三方治理的难点,笔者认为有三大难题和两个思路。由于属于企业之间的委托行为,文件并无很多强制性举措,更多是通过加强环境监管和引导外包服务来促进第三方治理的形成,并在排污权交易、技术咨询、绩效评估等方面均有所考虑,第十一条“探索”“限期第三方治理”引入了一定的强制手段。
其他亮点还包括环境服务公司的黑名单制度、环境监管信息的公开、绿色银行评级、贷款优惠、环境保险等重要方面,我们期待在这方面的突破中,继续有更细化的措施出现。我们相信,信息公开督促下的严格监管,将是打开工业领域第三方治理市场的直接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