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工机械网

登录

国税总局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发布时间:2008/4/3 10:34:16
浏览次数:182
(来源:)
     *日前发布通知,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指出,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相关技术文章:

分享到:

您的留言已提交成功~

采购或询价产品,请直接拨打电话联系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当前客户在线交流已关闭
请电话联系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