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污染减排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时间:2008/2/22 9: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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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推进污染减排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10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控制在56.1万吨和127.1万吨以内,分别比2005年净削减10万吨和22.4万吨,削减率均为15%。与2005年相比,2008年、2009年、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分别削减4.5%、6.0%、4.5%,二氧化硫分别削减5.5%、6.0%、2.5%。
到2010年,所有县及以上城市、县城都要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完成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77项,电厂脱硫除尘工程34项、集中供热工程23项,非电力大气点源治理项目56项;全省关停小火电机组428.67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能力515万吨、炼钢能力813万吨,淘汰落后水泥2700万吨、格法玻璃3500万吨。淘汰或关闭年产3.4万吨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3万吨以下酒精落后产能。
为完成这些削减任务,《实施意见》确定了10项主要措施。分别是:大力实施"双三十"减排示范工程;对列入726家省重点企业、重点减排项目的单位进行重点监管;加快推进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电厂脱硫工程在内的重点治污工程建设;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不断强化环境保护执法监督;严格新建项目的环保审批;建立污染减排调度、预警制度;积极创新环境政策机制;推进污染减排科技创新;严格执行责任制、问责制等。
《实施意见》强调,严格实行建设项目审批"总量指标"、"容量许可"双重控制,把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新建限制类、允许类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实施"减二增一",对鼓励类项目实施"减一增一"。对子牙河、白洋淀流域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已建成污水处理厂但*不能稳定达标,因管网不配套、出水浓度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不到60%的市、县(市、区),责令限期整改,发出区域限批预警。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实行区域或流域限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