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新准则 基金公司透明度将增强
- 发布时间:2008/2/21 9: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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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要求基金公司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披露,包括关联交易的类型、交易金额、定价政策等。在对实收资本变动情况的披露上,应逐项报告本期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包括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其他原因引起实收资本总数及结构变动等,应披露相应的批准文号、作价依据、投资者投入或重组置换资产的概要描述等。
《准则》规定,基金公司年报应对基金公司各项业务收入状况及营业费用成本列出明细。对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应分类别(如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其他专项)披露报告期该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资产规模、资产收益情况、公司来源于此项业务的收入及承担的相应风险;应对报告期开展的投资咨询业务的开展方式、规模和收入来源进行披露。
固有资金投资方面,应按固有资金投资种类(如*票据、国债、基金等)披露本年和上年度固有资金投资规模、固有资金投资中各种证券的比例、报告期收益情况等。如果固有资金投资发生较大亏损,应说明原因。
新业务方面,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开展的新业务,开设或关闭的直销机构、新设或取消的职能部门、分公司以及关闭处置情况,重大的资产处置、置换、剥离等情况,以及这些活动所采用的基本的会计处理原则和对本期业绩的影响。
在基金公司营业费用上,《准则》要求,公司应对报告期内营业费用前五大主要费用项目以及与上期比较变化较大(增减率在50%以上)的项目进行分析,并说明比较上一报告期增减变动的原因。
业内人士指出,修订后的《准则》将进一步增强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及经营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对基金公司的合规交易、基金产品的规范运作进行监督,并为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提供客观依据,从而有利于整个基金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