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08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出口)》
- 发布时间:2008/1/3 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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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121号
【发布日期】2007-12-29
【实施日期】2008-01-01
根据*、*2007年第101号公告《200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为做好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现发布《2008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出口)》,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08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为47种(471个8位HS编码)。其中,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发证货物为6种,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发证货物为31种,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发证货物为10种(详见附件)。
二、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发证机构发证或出口报关口岸管理。出口企业出口此类货物,均须到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在的口岸报关出口;*签发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须按的口岸签发出口许可证。
(一)锑及锑制品(包括锑砂、氧化锑、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二)轻(重)烧镁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大东港)、青岛(莱州海关)、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为出口报关口岸。
(三)甘草及甘草制品中甘草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甘草制品天津海关、上海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四)蚕丝类货物上海(吴淞、浦东机场、浦江、宝山、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广州、深圳(皇岗、笋岗海关)、成都、重庆、青岛、天津(天津新港、天津东港海关)、大连(大连海关、大窑湾海关)、昆明、梧州、杭州为出口报关口岸。
(五)活牛、活猪、活鸡和冰鲜及冻牛肉、猪肉、鸡肉的出口许可证由各特办签发,但对输港澳活牛、活猪、活鸡以陆运方式出口的许可证由广州、深圳特办签发。
(六)以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方式出口的锯材:黑龙江省大连、绥芬河为出口报关口岸,黑龙江省*签发出口许可证;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二连浩特、大连、天津、青岛为出口报关口岸,内蒙古自治区*签发出口许可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天津、上海为出口报关口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出口许可证;福建省福州、厦门、莆田和漳州为出口报关口岸,福建省外经贸厅签发出口许可证。
(七)对港、澳出口天然砂的出口许可证由广州特办签发;标准砂的出口许可证由福州特办签发。
三、对配额招标商品,除遵照《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外,还须依据*发布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和有关招标办公室出具的《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四、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按照国家*、*和*联合发布的《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办法》的规定,由有经营资格的试点企业凭《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证明》向第二条(六)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许可证备注栏必须注明“进口原木加工锯材”。
五、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的出口许可证由各特办签发;柠檬酸的出口许可证由各地方发证机构签发。
六、在京的*管理企业,其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其他企业货物的出口许可证按《2008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出口)》发证范围,分别由属地特办和地方发证机构签发。
七、对加工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的签发,按*、*联合发布的2007年第101公告的规定执行。
八、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
九、发证机构应严格按*颁布的《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审核、签发出口许可证。
本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7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出口)》同时废止。
附件:2008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