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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收益管理办法出台钢铁等须上缴5%利润

发布时间:2007/12/17 16: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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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批准,《*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等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的配套管理办法近日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据介绍,*会同*日前发布了《*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对象为*管理的一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其他收入。 

      收益收取办法规定,*企业拥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申报。应交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交比例3年后再定。 

      收益收取办法还规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方式为:*监管企业向*、*同时申报上交;*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复核;*按照复核结果向*驻申报企业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发收益收取通知,*按照*复核结果向申报企业下达收益上交通知;企业依据财政专员办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下达的收益上交通知办理交库手续。中国烟草总公司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由*直接审核,按审核结果办理交库。 

      据悉,*还发布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预算单位根据*企业上报的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根据收入预算和*预算单位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统筹安排,编制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草案。 

      此外,*会同中国*修订了2007年和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保障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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