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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矿业权评估方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下)

发布时间:2007/12/5 14: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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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二、建议  

  根据以上的分析讨论,认为应对现行评估方法做以如下改进,使之评估结果更具科学合理性及客观准确性。从而达到评估的目的。  
   
  1、增加内容:  
   
  1)增加评估结果中的外部效用部分。用公式计算: 评估价值=内部效益±外部效益  
   
  2)建立后评估制度;   
   
  3)增加不确定性分析中的“概率分析”及“敏感性分析”;  
   
  4)使用“实际折现率”  

  对此,解释一下:  

  采矿权“现金流量法”的价值评估结果的净现值(NPV)的含义是:采矿权项目投资去掉(i决定的)资金时间价值以后所剩余的期初的现金,如果净现值(NPV)是正数,说明期初时收入大于支出,就是矿业权的价值; 如果净现值(NPV)是零,则说明该投资只获得了资金时间价值i的收益率的回报。等于白投资,即便不投资该矿业权项目上,也会获得i的回报率的回报。此时,矿业权价值是考虑收支及资金时间价值因素以后,其矿业权价值为零; 如果净的现值(NPV)小于零,说明该投资是亏损的,还不及资金时间价值自然回报来得快。  
   
  这里所说的资金时间价值被看作资金的机会成本,如把钱存银行,这时的净现值(NPV)就是与把钱存银行所获得的利息回报的对比之上的。即银行利率作为了资金时间价值的参照系了,此时的折现率为银行利率,因为一定量的资金,即便不投资该矿业权也会获得相应的银行利率的回报。如果把钱用在买债券上,也会获得债券利息的回报,此时的折现率的含义就是债券利率的回报,此时,债券利息成为资金时间价值的判断参照系,其他还有银行贷款利率、行业基准(zui低)折现率、通货膨胀率、通货紧缩率等等。这些折现率,各有其特定的含义。从而形成矿业权评估结果价值的不同参照系。  
   
  然而,作为资金时间价值的判断标准,总不应该建立在特殊的折现率基础之上,作为特别分析是可以的,而作为通用的资金的时间价值的标准,就应取实际利率或实际折现率,它的zui大好处是抛开了特殊的意义上的对比,而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折现率,理由如下:  
   
  还要从资金时间价值的本身含义上来解释,所谓资金时间价值,指的是货币对商品的购买能力。即一定量的货币,经过一段时间以后,数量的增加及物价的升降都是决定购买商品数量的关键因素。而一笔固定资金,经过一段时间以后的数量的增加,是通过银行利率来揭示,而一笔固定资金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对商品购买数量的多少是受物价的升降所决定的,物价指标通过通货膨胀率来揭示,所以,把银行利率与通货膨胀率结合起来的利率或折现率,即费雪实际利率,就是公平合理的资金时间价值的折现率(费雪是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因此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这是已知现值求终值时的所用到的“实际利率”,而已知终值求现值时也就用到“实际折现率”(详细见《项目评估实务》周天华 中华*合出版社,2005.7)  
   
  根据现有的采矿权评估的现金流量法的计算公式: 
      
   
  可以看出,由于折现率在分母上,分子为1,所以,折现率越大,净现值越小,反之,折现率越小,净现值越大,现在对比一下两种折现率,如果按8%折现率来计算净现值,其结果净现值将很小,而如果取实际折现率,目前银行利率小于通货膨胀率,zui大按相等来考虑,实际折现率=银行利率-通货膨胀率≈0,所以,按8%的折现率所得出的净现值小按实际折现率所计算的净现值,这样,国家少了了8%的折现率的采矿权转让价款,作为矿业权来讲,一般都是以万元为计算单位的,而全国的国家矿业权采矿权转让的损失就不是以万元为计算单位了,而是要以“千万元”“亿万元”甚至“百亿元”为单位来计算了。 
   
  至于矿业权评估结果的含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在矿业权评估的标准文本中增加这方面的说明,便于为委托人所理解。提高矿业权评估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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