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规模削减矿山数量
- 发布时间:2007/3/19 16: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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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矿产资源价格上涨和需求扩大,一些地方乱采滥挖现象愈演愈烈,对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为此山东省提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严厉打击各种违法采矿行为,关闭整合规模小、安全条件差的各类矿山,提高矿山生产规模,实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通过科学编制资源整合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确定拟设采矿权以及需要关闭、整改、整合的矿山名单,减少矿山数量,扩大生产规模。资源整合的重点是国有大矿周边的小矿和安全隐患较多的地区;矿业权布局不合理,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矿区;可以集中开采而分散开采的矿区;矿山布点过密、生产规模过小、个体矿山集聚区;生产规模与储量规模不适应的矿区;矿区范围平面或立体交叉重叠的地区和地质环境脆弱区。
整合后的矿山要达到山东省规定的zui低开采规模标准。对不符合资源整合条件的矿区,要按要求期限达到zui低开采规模。对整合达不到要求或应整合而不参与整合的,坚决关闭,强制整合。整合方式上,鼓励优势企业采取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整合其他企业。
同时,提高办矿准入门槛,停止审批新办石膏矿、新办小铁矿和设计规模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
为保证上述措施得到落实,山东省规定,新出让的矿业权,凡有竞争性的,一律实行招拍挂有偿出让,到期矿山全部实行有偿延续。对国家规划煤矿区不再吸纳社会资金,控制探矿权一级市场,对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二级市场实行市场化运作。同时开展石材开发专项整治,坚决关闭各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和铁路、主要公路沿线等禁采区内的露天石材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