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24年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
- 2024-09-24 14:09:241940
辽发改环资〔2024〕488号
相关市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2024年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2024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2024年加力支持消费品 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辽宁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任务落实,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领域
重点支持汽车报废更新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家电产品和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居家适老化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购置,促进智能家居消费等,统筹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
二、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报废、新购柴油货车各1万辆以上;报废更新各类农业机械1500台以上;更新新能源公交车2000辆以上,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1100套以上;报废更新乘用车3.3万辆以上;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6万辆以上;通过以旧换新补贴换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等家电56万台以上;家装等产品改造换新5.5万户以上;以旧换新电动自行车33万辆以上。
三、具体任务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为低排放货车。对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按照《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要求分档予以补贴。〔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市(不含大连市)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在《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基础上,报废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等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报废花生收获机、薯类收获机、田园管理机、微型耕耘机、打(压)捆机、搂草机6类农业机械按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的30%给予补贴。(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三)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加快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持续推进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和动力电池更新换代。支持2016年12月31日及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每辆车补贴8万元;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每辆车补贴4.2万元。(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四)支持汽车报废更新。加强政策支持力度,切实提振汽车消费。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基础上,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报废新能源车购买燃油车不予补贴。自《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申请补贴的消费者,按照本方案标准执行补贴。(省商务厅牵头)
(五)支持汽车置换更新。发放汽车置换更新补贴,促进汽车更新消费。个人消费者在全国范围内售卖转让活动时间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旧乘用车(含新能源车和燃油车),并在辽宁省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乘用车新车的分三档给予补贴。新燃油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10万元(含)以下补贴每台8000元、新燃油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10万元-20万元(含)补贴每台10000元、新燃油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20万元以上补贴每台12000元。购买新能源汽车在上述各档基础上每台增加发放1000元补贴。(省商务厅牵头)
(六)支持家电产品以旧换新。提振家电更新消费,推动家电消费品换新。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给予以旧换新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省商务厅牵头)
(七)支持家装厨卫消费品领域换新。积极培育智能家居等新型消费,提升家居绿色化、智能化水平。个人消费者购买净水机、洗碗机、烤箱、微波炉、电饭锅(电饭煲)、垃圾处理器、智能坐便器(含智能马桶盖)、智能扫地机器人(含洗地机)、按摩椅、浴霸、智能沙发、智能床以及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居家适老化改造所需物品和材料购置,给予消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户不超过购置物品销售价格的20%,每户最高补贴额度为2000元。(省商务厅牵头)
(八)支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对交回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全新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予以补贴,鼓励享受补贴的消费者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正面清单”目录企业生产的合格电动自行车新车。补贴标准为每辆300元。对交回老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铅酸蓄电池的消费者,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适当加大补贴力度。换购的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其电池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标准要求。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利用市级财政资金对消费者交回高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给予补贴。(省商务厅牵头)
四、保障措施
(九)强化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各方责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推动落实。省财政厅牵头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制定各领域实施细则和补贴标准,指导各地区落实以旧换新支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拨付,相关资金实施专账管理,确保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等。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对资金拨付不及时、资金沉淀闲置、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用完下达资金额度的,超出计划部分资金由各市财政解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下达资金额度和省级配套资金分别退回中央和省财政。(省财政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配合)
(十一)强化监督考核。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实施方案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日常调度。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和各市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绩效管理机制,对本领域、本地区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开展自评自查,及时将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采取纠偏措施或按照程序调整资金安排,切实做到资金随着任务拨付,确保资金充分发挥效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及时发布最新政策,多层次多角度开展宣传工作,深入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宣介本地区、本领域成效和经验。结合“乐购辽宁、惠享美好”系列促消费等活动,深入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宣传活动。加强舆情信息监测,及时稳妥应对舆情,强化舆情协同应对。(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一视同仁支持企业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不得另行设定具有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大缺陷调查和召回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发现以不合格产品作为换新产品的不予补贴,明知为不合格产品作为换新产品的视为骗取补贴处理。(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