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仪器共享 湖南省开展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财政奖补工作
- 2024-08-09 14:08:49106
《若干政策》指出,本次财政奖补工作申请对象拥有通过财政资金全额或主要出资购置的单台套原值50万元及以上,已加入湖南省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并对外提供了开放共享服务的中央及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管理单位。拥有由社会资金购建的单台套原值50万元及以上,已加入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并对外提供了开放共享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拥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的管理单位。
同一年度,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后补助金额最高为5万元。同一管理单位同一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为200万元。财政奖补比例与管理单位评价考核结果挂钩。优秀类单位补助系数为10%,良好类单位补助系数为8%,合格类单位补助系数为6%。不合格单位不得参与财政奖补。对于拥有由社会资金购建并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的管理单位,因不参与评价考核,统一补助系数为2%。
科研设施和仪器需已加入湖南省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单位需对外提供了开放共享服务,包括为非关联的企业用户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算力服务等。
一、申请对象及范畴
(一)申请对象
拥有通过财政资金全额或主要出资购置的单台套原值50万元及以上,已加入湖南省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并对外提供了开放共享服务的中央及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管理单位。
拥有由社会资金购建的单台套原值50万元及以上,已加入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并对外提供了开放共享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拥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的管理单位。
(二)申请范畴
管理单位将加入共享平台的、符合相关规定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为非关联的企业用户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算力服务获得的开放共享服务收入。
二、奖补比例及额度
财政奖补比例与管理单位评价考核结果挂钩,其中,优秀类单位补助系数为10%;良好类单位补助系数为8%;合格类单位补助系数为6%;不合格单位不得参与财政奖补。拥有由社会资金购建的单台套原值50万元及以上,已加入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并对外提供了开放共享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拥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的管理单位因不参与评价考核,统一补助系数为2%。
同一年度,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后补助金额最高为5万元,同一管理单位同一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为200万元。
三、奖补周期
2024年财政奖补周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四、申请流程
(一)管理单位登录湖南省科技厅门户网站,进入“政务服务”的“湖南省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按要求进行服务数据备案,对应仪器上传服务发票等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在线提交《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财政奖补申请书》。管理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内容均应为可公开的,如有涉密内容应解密后上报,因上报资料泄密导致的后果由上报单位自行承担。网上集中填报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00:00至2024年9月20日 18:00。
(二)管理单位将《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财政奖补申请书》一式两份及相关服务证明材料一份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要求报送至省科技厅。相关服务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发票、回款单、服务合同、服务结果证明(包括检测报告、共享服务方案或技术方案等,佐证材料须与提供共享服务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一一对应,无法证明对应关系的不纳入奖补范畴)。所有书面申报材料需采用A4纸双面印刷,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三)各主管部门、市州科技局、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省属单位的申报材料由相应省直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出具纸质推荐函(一式两份)向省科技厅推荐。省直管县市、高新区管委会推荐的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报所在市州科技局,由所在市州科技局初审后,出具纸质推荐函(一式两份)向省科技厅推荐。书面申报材料及纸质推荐函,于2024年9月27日 18:00前报送至省信息所。
五、奖补审核
省科技厅委托省信息所组织专家开展财政奖补申请材料的审核,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奖补。
六、其他事项
(一)申报单位及推荐单位需按时间节点提交有关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内容做真实性承诺,如在审核中发现单位申报材料存在虚假信息等违规行为,则停止奖补,已奖补的资金将如数追回,纳入诚信系统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三)省直主管部门,市州主管部门应对经其审查并推荐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