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字当头 新能源、再生资源、水处理等环保企业产权集体挂牌 这是什么信号?
- 2024-07-18 11:07:54425
浙江燃料乙醇有限公司60%股权
转让底价:25415.00万元
披露结束日期:2024-07-29
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规模:小型
经营范围: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转让方:吉化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北京国泰节水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0%)
转让底价:513.343万元
披露结束日期:2024-08-01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国有参股企业
经营规模:小型
经营范围:污水治理及水环境治理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合同节水管理;水利管理咨询和规划;节水循环利用技术及节水材料的技术研发;节水工程设计、节水设备的安装;管线探测服务、管网检漏服务、管道泵房设计;水平衡测试;中水回用及雨水利用工程设计;销售给水设备及配件、机电产品、化工产品、污水处理设备及配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转让方:北京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经济类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国能(柘荣)水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转让底价:10955.88万元
披露结束日期:2024-07-18
注册资本:1750.0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规模:微型
经营范围:水力发电;水力项目投资、管理;电力技术咨询、服务;电力物资、建材、金属材料及电力电器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转让方:宁德市上白石水利枢纽工程有限公司
转让方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江苏网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60%股权
转让底价:4234.91万元
披露结束日期:2024-07-31
注册资本:8000.0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经营规模:中型
经营范围:智慧能源管理;综合能源服务;售电服务;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储能、氢能、清洁能源及相关设备和产品的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智慧城市、大数据中心、海上风电、海水淡化、节能改造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新能源、分布式能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动车充电设备、五金产品(除电动三轮车)、空调产品、蒸汽、热水(除生活用水)销售;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装卸搬运;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汽车租赁;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蓄电池租赁;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转让方:国网综合能源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经济类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张家口国泰智慧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
转让底价:415.00万元
披露结束日期:2024-07-26
注册资本:800.0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规模:小型
经营范围:电力供应、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工程施工、风能发电工程施工、仓储服务(不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节能工程施工、热力生产和供应、冷气生产和供应、城镇燃气经营、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计算机数据中心工程施工、清洁能源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及存储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转让方:国泰绿色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方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江阴苏龙热电有限公司27%股权
转让底价:131915.007万元
披露结束日期:2024-08-22
注册资本:14432.00万元(美元)
经济类型: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经营规模:中型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港口经营;特种设备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石灰和石膏制造;船舶港口服务;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煤炭洗选;特种设备销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转让方:雄亚(维尔京)有限公司
转让方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三峡集团(营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65%股权
转让底价:5590.88万元
披露结束日期:2024-09-20
注册资本:30769.2308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规模:大型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热力供应能源业务开发、建设、生产及服务。许可项目:电力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转让方: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湖北金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5.66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4.3882%)
转让底价:1862.331万元
披露结束日期:2024-07-25
注册资本:7128.46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国有参股企业
经营规模:小型
经营范围:再生资源(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轮胎、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变压器及配电设施、报废船舶及其它废弃物)回收、储存与综合循环利用;报废车辆(摩托车、汽车、农用车、工程车、公交车)回收、储存与综合循环利用;废旧锂电池的回收、储存、综合循环利用;废铅锂电池的回收、储存、综合循环利用;废铅蓄电池的收集、储存、转运;医用废旧塑料的回收及加工;塑料及相关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建材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有色金属的熔炼、铸造及销售;贵金属(金、银、铂、钯、銠、硒)的回收、加工及销售;货物(含废弃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货物及技术);场地租赁;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及易制毒物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转让方: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转让方经济类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除了这批正式披露的,还有一些预披露的。
安龙清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65%股权
披露结束日期:2024-08-12
注册资本:18105.0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规模:中型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光伏发电、售电;光伏发电系统技术咨询;光伏发电设备销售;光伏发电系统设计、安装;农业温室大棚技术开发、建设、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转让方: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转让方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电投元氏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披露结束日期:2024-08-02
注册资本:1150.0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经营规模:微型
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新能源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软件开发;互联网信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售电服务;电力设施及供热设施的安装、调试、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转让方: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
转让方经济类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浙江钱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披露结束日期:2024-07-26
注册资本:800.0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规模:微型
经营范围:检测技术开发、生活饮用水检测,环境检测,室内空气检测,职业卫生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转让方:丽水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方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中船润泽沽源新能源有限公司65%股权
披露结束日期:2024-07-19
注册资本:7000.0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规模:微型
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维护及技术咨询;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转让方:中船风电清洁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转让方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很显然,产权转让标的的共同点都是“国有”,规模从中小微到大型都有,产权从27%到100%不一,这批“扎堆变卖资产”到底是什么信号?不仅是营利为负的企业资产被挂牌,2023财报净利近5个亿的苏龙热电同样被挂牌,这是什么规律?
一般来说,国控企业产权转让的理由主要包括企业股权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资本回流、化解债务风险、以及优化资产配置。环保在线近期观察到的究竟属于哪一种,业内声音不一。
主流的声音指向了2个理由,第一就是国务院国资委去年6月发布的《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
办法旨在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其中就包括“严控国企非主业投资”,本意是强调聚焦主责主业,尤其是金融和类金融企业。部分行业人士表示,这有利于防止一些国有企业“广撒网”竞争,从而影响整体投资质量和效益。
所以实际上,这也是优化资产配置的一部分,也就是第二个原因。当然,有没有受近期“退金令”的影响,这倒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为“退金令”本质上也是对国央企的约束,总归,这波“变卖”潮波及的也不止是环保领域。当然,上述统计的产权转让标的,大部分也确实没有理想的业绩,符合清退低效、无效资本的条件。
之前,环保界遭遇国央企“大扫荡”,大家都在喊“国进民退”,现在国家要求国央企聚焦主业,是否意味着会迎来一个“资产剥离”的高峰期呢?这对环保民营企业发展会带来哪些影响?此前,环保在线还就“115号文”引发的后续发表过【环保的“国进民退”在谢幕?】,这难道是“双喜临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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