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实施,安徽汽车维修、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上新
- 2024-04-30 13:04:06444
【重工机械网 国内新闻】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地方标准《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DB34/4808-2024)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809-2024)。两项标准均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DB34/4808-2024)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汽车维修经营者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经营者。汽车维修经营者排放恶臭污染物不适用本文件,按照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一、《标准》的制定背景
答:挥发性有机物(VOCs)作为臭氧和细颗粒物的重要前体物,是大气污染防控的关键一环。汽车维修行业是VOCs的主要排放源之一,伴随汽车保有量的急剧增长以及汽车修理养护需求的日益扩大,汽车维修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控制面临着较大挑战。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安徽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特别提到要“加强汽修、干洗、餐饮等生活源VOCs综合治理”。目前,我国还未针对汽车维修行业出台专门的VOCs排放标准,但已有省市专门针对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为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贯彻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加大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治理力度,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标准》的制定过程
答:2022年10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下达2022年第三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该标准正式立项。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牵头起草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编制组收集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污染物控制技术、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发展情况等资料,赴汽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及部分汽车维修企业、汽车制造企业进行实地调研。2023年4月,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完善,并向省直部门、厅内处室、各市生态环境局、行业协会、省内部分典型企业,以及江苏、浙江、上海等地的主管厅局征求意见。2023年12月,本标准通过技术审查。2024年3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2024年4月7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
三、《标准》的适用对象
答:《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维修经营者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不适用于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经营者。汽车维修经营者排放恶臭污染物不适用本《标准》,按照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四、《标准》的主要内容
答:《标准》主要内容有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6个部分内容,规定了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以及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五、《标准》实施的时间
答:在实施时间方面,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排气筒设置要求、工艺措施与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涂料VOCs含量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控制和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标准》制定后,如何确保顺利实施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标准》实施后,现有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在《标准》规定生效的时限前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规定的项目或排放控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国家相应标准要求。
《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809-2024)
本文件规定了制鞋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制鞋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一、《标准》制定的背景
答:在国务院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中,均要求推进重点行业的VOCs综合治理。安徽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明确制鞋工业作为全省涉VOCs5大领域14个工业行业之一,要坚持“源头防控、过程管理、末端治理”治污路线,实现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亟需制定我省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标准》的制定过程
答: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控制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提高大气污染物管控水平,2022年10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通过,《标准》正式立项,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牵头成立专门的编制组。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对全省制鞋工业生产工艺水平、污染物排放状况、废气治理技术等开展调研分析,收集国内外相关制鞋行业污染物排放限值,与行业专家、企业代表等座谈交流,对废气治理技术改造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2023年3月,编制完成《标准》(初稿)并组织专家论证会,根据专家论证会意见修改完善后,征求生态环境部、长三角其他3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省内16个市生态环境局、省直有关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内各处室、各行业协会和多家省内代表性企业意见。2023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23年12月26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召开标准技术审查会,根据技术审查会意见修改完善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7日联合发布。
三、《标准》的适用对象
答:《标准》适用于制鞋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四、《标准》的主要内容
答:《标准》规定了制鞋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等相关规定,围绕“加严有组织排放限值、增加无组织管控要求、强化污染物监测要求”三个方面制定。在有组织排放管控方面,依据行业污染物排放特征,除对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常规因子控制外,还设置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显著的苯、苯系物、臭气浓度、1,2-二氯乙烷等特征污染物限值,以及燃烧装置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限值和基准含氧量。在无组织排放管控方面,对厂区内和企业边界污染物排放同时提出限值要求,依据国家标准并结合行业特点,提出制鞋工业在刷胶、贴合、清洗、烘干等产生大气污染物工艺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并对台账记录明确具体规定。
五、《标准》实施的时间
答:在实施时间方面,综合考虑意见征集、制鞋工业企业升级改造所需时间,明确新建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给予一定的改造过渡期,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六、《标准》制定后,如何确保顺利实施
答:(1)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2)给现有企业预留1年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改造时间。(3)标准实施后,如果新发布的国家行业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将按相关标准相关要求从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