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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将全市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也需配备高效除尘设施

2023-10-25 10:10:58140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10月20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公众意见稿)》,拟将广州市全域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强化禁燃区环境管理。根据禁燃区管理要求,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应为专用锅炉,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要求,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强化禁燃区环境管理,我局牵头编制了《关于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1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登录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众互动-意见征集(http://sthjj.gz.gov.cn/gzhd/wsdc/)查看全文,并提交意见建议。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guangzhb@163.com。
 
  附件:关于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0日
 
关于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公众意见稿)
 
  为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强化禁燃区环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划定
 
  广州市全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选择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管理类别。
 
  二、禁燃区管理要求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
 
  (二)在禁燃区内,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按以下规定强化管理:
 
  1.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单台出力65蒸吨/小时以上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水平,按照燃气机组排放标准实施环境管理。
 
  2.现有尚未服役期满的煤电机组,根据国家关于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等政策要求,按照“一机一策”要求开展改造升级,提升煤电机组的能效水平。
 
  3.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改用清洁能源或停用,经论证因生产工艺等客观条件制约暂时无法改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三)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现有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点,除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当前可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单位外,不得向本市其他单位或个人供应高污染燃料。
 
  (四)新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分散供热锅炉和不能达标排放的供热锅炉应在集中供热管网供热稳定后3个月内停用,改用集中供热。
 
  (五)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应为专用锅炉,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
 
  (六)国家或广东省发布相关行业、燃用设备、燃料等新排放标准的,从其新标准实施。
 
  三、本通告有关专用词汇说明
 
  (一)《高污染燃料目录》第Ⅲ类燃料组合类别,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高效除尘设施,是指袋式除尘设施,或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高效治理设施;配套静电除尘等其他类型除尘设施的,确保锅炉烟气排放浓度稳定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锅炉技术条件》(DB44/T1510-2014)。国家或广东省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产品标准后,从其新标准。
 
  (四)生物质成型燃料,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工业锅炉用生物质成型燃料》(DB44/T1052-2018)。国家或广东省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产品标准后,从其新标准。
 
  (五)超低排放改造,是指燃煤机组、水泥生产炉窑等高污染燃料设施升级改造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相应行业超低排放水平。
 
  (六)集中供热覆盖范围,是指满足区域供热规划要求,以热源点为中心覆盖半径15公里区域范围,且具备提供集中供热条件的情况。
 
  四、实施日期
 
  本通告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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