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工机械网

登录

《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发布

2022-09-30 13:09:191072
来源:仪表网
  为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5〕25号)的精神,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择优纳入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平台。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各管理单位在基于科研设施与仪器充分使用的前提下,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通过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供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不包括国家或地方强制性检测、计量、检定、认证等。
 
  科研设施与仪器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提供服务,尤其要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共享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于纳入共享服务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有关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报送至共享服务平台。报送采取网络上传方式,需经主管部门审核。
 
  管理单位应把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共享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目录、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实时提供在线服务。
 
  科研设施与仪器不纳入共享服务平台应有正当理由,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评价考核内容包括运行使用情况、共享服务成效和组织管理情况,由管理单位提供自评报告。(1)运行使用情况。大型科研仪器基本信息,包括仪器名称、原值和经费来源等;年度有效运行使用情况,支撑科技创新主要成效等。科研基础设施信息,技术支撑团队建设情况,运行效率
 
  (2)共享服务成效。大型科研仪器对管理单位以外的单位提供共享服务的机时和收入情况(需提供服务收入记录及相关佐证材料),服务支撑外单位科技创新及产生的重要成果等。科研基础设施对法人单位以外的单位提供共享服务和收入情况,支撑科研创新和重大工程项目重要成果等。
 
  (3)组织管理情况。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科研设施与仪器新建和新购统筹管理情况,应开放仪器数量(提供大型科研仪器资产清单),纳入共享服务平台开放仪器数量,在线服务平台与共享服务平台对接情况,实验队伍建设情况等。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对开放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通过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予以后补助支持,调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积极性。
 
  具体按管理单位实际对外服务成交金额的20%进行补助,单台套补助不超过5万元,每个管理单位每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管理单位将后补助资金优先用于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以及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应用技术、升级改造、检测方法等功能开发研究与应用创新研究等。
 
  原标题:《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发布

上一篇:《机器人一体化关节性能及试验方法》征求意见

下一篇:《2021年全国海水利用报告》出炉!

相关资讯:

分享到:

首页|导航|登录|关于本站|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