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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征求意见

2021-09-28 10:09:2421157
来源:仪表网
  【重工机械网 政策法规】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开始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石油天然气作为重要的一次能源,攸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是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涉及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监测要求的标准规范,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竣工验收技术规范、环评导则等。相关标准规范综合性强,从不同角度对监测指标、监测技术提出要求,存在覆盖面不全、不适用日常监测等问题。监测频次是监测方案的核心内容,现有标准规范对监测频次规定较为模糊。
 
  因此,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提出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控制标准(试行);GB 39728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1.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开展环境质量监测。2.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 4 对周边环境空气、地表水、海水、地下水和土壤开展监测,监测点位可按照 HJ 194、HJ 664、HJ/T 91、HJ 442.8、HJ 610、HJ 164、HJ 964、HJ/T 166 中的相关规定设置。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按日(或班次)记录各主要生产单元每套装置的原辅料用量和成分、产品产量、取水量、燃料消耗量和成分、储罐设计规模与工艺参数(温度、液位、周转量)、火炬及引燃设施工作状态(火炬气流量、火炬火焰温度、火种气流量、火种温度等)、运行时间等。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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