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工机械网

登录

9月1日起,广告里再有这些词,罚款二十万起

2015-09-07 11:09:2216000
来源:中国重工机械网
   【中国重工机械网 本站速递】9月1日起,新广告法正式施行。根据新广告法的法律法规,针对我们互联网企业在广告用语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简单说明如下:

一、法律法规

依据广告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五十七条规定:


二、细则:

针对不得使用“”、“”、“佳”等用语,近日在网上公布的“极限词语”是对此项的延伸,并未在正式法规、规范中出现,现我司针对这些“极限用语”做了如下整理:

A、不能用于宣传的词语是:

(1)带有“国家”字眼的如:、产品、、等;

(2)带有“”字眼的如:、佳、大、好、高、低、、具、便宜、新、先、*、大程度、受欢迎等;

(3)带有“”性质的字眼如:、、(\*)、品牌、、、、、、全网销量、品牌等。

(4)带有“首”字眼的如:、、等;

B、建议不要使用的词语是:

(1)新科学、新技术、*科学、*加工工艺、时尚等;

(2)、、工艺、、等;

(3)、、、全网、等;

(4)、、、、、、、、等;

据悉,极限用语包括但不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对于极限用语的企业,一经发现违规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查封处理。而一旦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由企业全部承担。在此,希望各企业相关负责人能重视并做到自查自纠,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改,以免被罚。
  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法务部

2015年9月7日

上一篇:陈小娟:信息整合=主观资源+客观资源

下一篇:兴旺宝明通——培育垂直门户网站的“黄埔军校”

相关资讯:

分享到:

首页|导航|登录|关于本站|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