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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组合拳”让排污违纪企业无处遁形

2014-10-20 11:10:212977
来源:中国重工机械网
  导读:为了增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等规定的操作性,*正在抓紧制订一系列符合实际、程序完备、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并将于年内印发。
  
  因确立了“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等规定,今年4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被专家称为“*严”。



环保法“组合拳”让排污违纪企业无处遁形
  
  明年1月1日,新环保法将正式启动实施。环保部门加紧制定了《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等配套文件。日前,*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系列更加符合实际、程序完备、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将于年内印发,待明年1月1日新法实施后,环保部门将对环境违法行为打出一套有力的“组合拳”。
  
  四文件配合严环保法
  
  今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被认为是“*严”的环保法,但具体如何操作,需要一系列的实施细则。昨日,*将正在制订中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4个配套文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表示这些配套文件将于年内印发。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制定上述4个配套文件旨在增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等规定的操作性。
  
  据悉,这四个文件着重明确有关规定的适用范围,系统规定了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解除、两法衔接以及检查监督等执行程序。
  
  详细列出八种违法行为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按日计罚作了严格的规定,并授权地方性法规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但却没有给出具体的适用情形。为此《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明确地列出了8种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环保部门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连续处罚周期为30天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提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但没明确的计罚期限。
  
  对此,《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提出,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之日止。
  
  而对何时复查也有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排污者环境违法排污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但对“多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天数累计执行”,也就是说“按日连续处罚”可以逐次处罚多次。
  
  此外,《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还在《附则》中提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因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导致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条件灭失的,不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未批先建可按日计罚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力求破解以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老大难问题,适用范围重点放在打击未批先建、久试不验等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办法中明确,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处罚数额。
  
  例如,一些高速公路建成几年都未能进行环保验收,过去环保部门只能对其一次性处以多10万元罚款。但按照新规定,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处罚数额,也就是说,每天都可以罚10万元。
  
  为解决执法人员“不会用、不敢用”的问题,在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有效降低执法风险。《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细化了环保部门如何使用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标准。
  
  《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对调查取证、审批、决定、送达、实施、解除、后督察等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对信息公开主体和范围、公开方式、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强制公开、法律责任、奖励等做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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