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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给工程机械带来的“好”与“坏”

2013-10-30 10:10:001782
来源:中国重工机械网整理
  自2013年8月1日起,融资租赁作为“现代服务业”被纳入*、*的“营改增”试点、适用一般增值税纳税方法。当前,各地对融资租赁“营改增”的理解和操作指南不尽相同,*和各融资租赁公司关于“营改增”的操作也在探索和讨论中。但“营改增”试点必将影响融资租赁业已然确定,它给工程机械行业及融资租赁带来了哪些好与坏?
  
  “营改增”牵出融资租赁业新问题
  
  2012年1月1日,上海融资租赁业试点“营改增”。目前,包括上海、天津、北京、广东、江苏、浙江等在内的主要融资租赁省(市)均已进入“营改增”试点行列。可以预期,未来增值税体系下的新租赁合同将不断增加,影响融资租赁企业未来业绩。
  
  2013年8月1日开始生效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简称“37号文”)中影响融资租赁业的条款主要有:
  
  ⑴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⑵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⑶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此处的销售额我们理解为含税销售额,后面的分析均基于此假定。若后政策界定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则下文所有公式中分母部分的“1 17%”均应去掉。);
  
  ⑷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⑸本通知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37号文”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可分成直租业务和回租业务进行探讨。
  
  1.对直租业务的影响
  
  当前“营改增”的条款对直租业务利弊兼有。一方面,“营改增”试点将融资租赁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解决了2008年增值税改革时融资租赁租入的设备无法抵扣进项税的问题,使直租业务更具吸引力、融资租赁公司直租业务量有望增加。
  
  但另一方面,“营改增”有可能提高融资租赁公司直租业务的税负。
  
  “营改增”前,按照2003年16号文,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直租业务实际是按利差交纳营业税,税基为利差收入,税率为5%。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按一般纳税人方式纳税(为简化讨论,忽略价外费用)。
  
  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购进价 利差 进项税)X17%/(1 17%)-进项税
  
  =利差X17%/(1 17%)
  
  即融资租赁公司税基不变,税率由5%上升至近15%,税负增加。
  
  按3%即征即退原则,若增值税实际税负高于3%,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即:
  
  若增值税=利差X17%/(1 17%)>(购进价 利差 进项税)X3%/(1 17%)
  
  则按(购进价 利差 进项税)X3%/(1 17%)缴纳增值税,租赁物件成本逐步进入税基,与营业税体系下按“利差X5%”相比税基增加、税率减少,税负可能增加或减少。如果考虑租赁公司购进设备时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消、后续租金销项税分次计提的实际情况,融资租赁公司有望减轻税负。
  
  此外,“退税款”是按收益率计算的,需要交所得税,因此或将进一步增加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
  
  2013年9月,《*关于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修改的征求意见稿》下发至工银租赁、远东租赁等多家融资租赁公司。其核心内容之一是“废除超过3%即征即退条款”。若该方案终通过,则融资租赁公司直租业务本金部分进项和销项抵扣,而利差收入的税率由原先的5%上升至15%左右,税负有所增加。
  
  2.对回租业务的影响
  
  相比直租业务,“营改增”试点对当前占业务量比重的回租业务影响更大。
  
  “营改增”之前,融资租赁公司只需针对利差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营改增”之后:
  
  首先,表1中2010年13号文规定: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所以承租方向租赁公司转让无形资产时不开具增值税*发票。这就意味着租赁公司对租赁物件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因此,根据3%即征即退原则,预计融资租赁公司将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的3%缴纳增值税。即税基主要是(购入价 利差 进项税 运费)/(1 17%),征收率为3%。如前所述,税基增加、征收率降低,终税负的增减存在不确定性。
  
  归纳而言,“营改增”使得租赁公司在回租业务中需要按17%缴纳本金的增值税部分,却又无法获得可抵扣的发票对该部分进行进项抵扣。这就使得“营改增”试点以来租赁公司回租业务大幅停运。
  
  针对上述情况,2013年9月下发的《*关于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修改的征求意见稿》主要提出两个方案:
  
  一是废除此前关于售后回租中承租人出售资产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规定(2010年13号文),由承租人针对本金部分给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融资租赁公司因此可以实现进项抵扣;另一方案是售后回租中,融资租赁公司对货物本金部分不开增值税发票。此外,“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停止执行。
  
  若《征求意见稿》终成形,无论是两种方案中的哪一种,回租业务本金部分的销项税和进项税有望相抵,而回租业务利差收入部分由原先的按5%交营业税改为按17%交增值税,税负有所增加。
  
  “营改增”促行业企业转型升级
  
  实施“营改增”,减税是看得见的实在,由减税引发的改革效应或许不那么明显,意义却更为深远。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主辅分离、专业化协作的方式,重新寻找产业链的定位。
  
  湖北广播电视台在“营改增”前后,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北京长江传媒有限公司”“向北京公司买节目,收视率高的话,一期节目可以在10万的基础上加价,质量差的节目则扣钱、甚至不再购进。”湖北广电财务负责人朱雨龙告诉记者“如果是电视台内部做节目,都是自己"儿子",考核不可能铁面无私。”
  
  湖北广电显然从北京公司处尝到了甜头。再加上“营改增”之后,湖北广电向其子公司购买节目可以进行抵扣,解决了之前双重征税的问题,更激发了其设立节目制作子公司的动力。2013年,湖北广电又在武汉注册成立制作娱乐性节目的子公司。
  
  武汉工贸有限公司是湖北省地方家电连锁企业,有占地130亩的物流基地和自己的车队。“营改增”之后,公司于9月底成立独立的物流子公司,通过主辅业分离进一步扩展市场。
  
  “电商的发展对我们触动很大,而我们也意识到电商烧钱多的环节是物流。我们做零售多年,有完备的物流渠道,为什么不成立物流公司发展辅业?”财务总监郭学宏告诉记者,“上门收款、家电维修、安装等,都可以成为企业新的增长点。我们对外提供服务后,抵扣范围更大,营利前景更广阔。”
  
  目前,武汉工贸除了做好对企业配套物流配送服务之外,已经开始和电商合作,为其提供全湖北省范围的物流服务。郭学宏向记者谈起了未来愿景“下一步还可以通过我们的物流平台发展电子商务。”通过物流业务实现从实体销售到电商的发展,这就促成了企业的转型升级。
  
  除了企业自身的转型升级“营改增”对于整个行业的细化、升级也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
  
  “我认为本行业应该更加集群化,应该萌生出一批小型企业,进一步细化分工,这样既可以加强企业的稳定性,也可以带来经济利好。”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晓鸥说“营改增使得这一切更容易实现了。”
  
  “过去只有不得不外包的活才会外包,因为外包导致重复缴税,不管是东软承担还是卖方承担,都是在产业链上层层加价。”张晓鸥说,“经测算,"营改增"后,东软外包比例达到20%以上。我们更乐于外包一些低端业务,这样既能提高收益水平,也给小公司发展壮大的空间,有利于整个行业集群化发展。”
  
  在“营改增”的大趋势下,扩大利差成为推动未来工程机械租赁继续发展的主要力量。这种力量的形成可以源自两个方向:降低融资成本、提高租赁资产收益率。一方面,在银行贷款对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持谨慎态度的背景下,工程机械租赁商有必要积极拓展债券、资管计划、股票质押式回购、信托等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努力降低融资成本;另一方面,通过产品质量和后续服务的提升增加租赁资产收益率。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公司有必要从单纯的资金供应者向综合服务商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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