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出台《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试行)》
- 2013-06-20 16:06:161761
日前,州住房和城乡*下发《延边州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试行)》,以此规范该州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该行业健康发展,也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
首先,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的企业,要经由延边建设安全协会负责进行行业确认和信用评价。企业必须在已登记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业务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承租)单位,应从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在“延边建设信息网”上公示的出租单位,承租建筑起重机械。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对出租前的设备,应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养。出具自检合格证明,经检测机构复核后方可出租。超过使用年限或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予以报废。将报废设备肢解后,持肢解照片及回收公司证明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对上述设备未办理注销的,行政主管部门除按相关法规处罚外,对新增设备不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