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发布《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 2013-02-21 16:02:511772
这八种情形包括:现场安装使用达到大独立高度时;距上一次检验检测期限满一年时;停工闲置时间满90天,重新恢复使用时;经过改造或大修后;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使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等等。
此外,东莞市住建局还要求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安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不得出租、使用的情况或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情况的,应立即责令相关单位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规定实施不良行为扣分,并依法提请市*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