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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采矿权出让交易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1-11-01 09:11:401004
来源:www.worldmr.net
        甬土资发〔2011〕137号

  各县(市)、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各事业单位:

  为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根据*《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18号)精神,《宁波市采矿权出让交易规定(试行)》已经局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如有情况请及时报告市局地矿处。

  宁波市采矿权出让交易规定(试行)

  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采矿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试行)》、《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级登记发证(权限已下放到县市区)和县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出让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采矿权出让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

  第四条 采矿权出让交易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信等原则。

  第五条 采矿权出让交易统一在市*建立的市采矿权交易机构进行。采矿权交易机构受县级*门委托承办采矿权交易活动。

  第六条 市*所属的市国土资源交易登记中心是市采矿权交易机构。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交易登记中心承担如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对社会公开的采矿权交易平台;

  (二)受县级*门委托,承办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事项;

  (三)进行采矿权交易信息的公告、公示,提供采矿权交易咨询服务;

  (四)承办*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委托单位承担如下主要职责:

  (一)完成采矿权设置报批及采矿权出让方案编制、审批等前期手续;

  (二)完成矿区地质勘查、采矿权评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基础工作;

  (三)指导拟出让采矿权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涉矿相关权属认定、补偿及基础设施配套等利益关系协调,做到“净矿出让”;

  (四)登记发放采矿许可证。

  第二章 采矿权出让

  第九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编制出让文件。委托单位根据经批准的采矿权设置及采矿权出让方案编制采矿权出让文件。

  (二)申请。县级*门向宁波市国土资源交易登记中心申请办理采矿权出让交易事务,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受理。宁波市国土资源交易登记中心受理采矿权出让申请后,对委托单位提交的出让文件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四)公告。宁波市国土资源交易登记中心在相关媒体及网站发布采矿权出让公告。委托单位在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同步公告。

  (五)报名。市国土资源交易登记中心按照公告及报名条件等规定接受竞买人报名,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收取保证金。

  (六)交易。市国土资源交易登记中心实施采矿权招标、拍卖或挂牌,确定采矿权受让人。

  (七)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人、受让人及宁波市国土资源交易登记中心当场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并盖章。

  (八)公示。在市采矿权交易机构大厅、网站和*门门户网站公示采矿权交易结果。

  (九)签订出让合同。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委托人与受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十)登记发证。受让人持《采矿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出让合同》,以及登记所必需的资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第十条 采矿权协议出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根据批准的采矿权出让方案,县级*门编制好出让文件,向宁波市国土资源交易登记中心申请办理采矿权协议出让交易事务,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受理。宁波市国土资源交易登记中心受理采矿权出让申请后,对委托单位提交出让文件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三)公示。在采矿权交易机构大厅、网站和*门门户网站公示采矿权协议出让方案的主要内容。

  (四)签订成交确认书。公示无异议的,市国土资源交易登记中心与委托人、受让人签订《采矿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五)签订出让合同。委托人与受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六)登记发证。受让人持《采矿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出让合同》,以及登记所必需的资料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宁波市*是采矿权交易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采矿权交易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局地矿处、监察室会同有关县级*(分局)地矿科(处)、监察室对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交易活动和交易信息全程公开,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告,受理查询和咨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受让方参与采矿权交易活动;不得在采矿权竞买人中持有股份。

  第十四条 参与采矿权交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伪造资料、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如有上述情形发生,取消其交易资格。对扰乱采矿权交易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采矿权交易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操作细则见《宁波市采矿权出让交易作业指导书》。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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