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带班下井制度是为共同“求生”
- 2010-12-15 09:12:151058
矿长带班下井制度,是政府管理部门在严峻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面前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然而,在这一制度从出台到实施的过程中,就不断出现各种否定与质疑之声,这些声音绝大部分来自各煤矿的矿*,甚至还来自一些大型煤业集团的高层管理人员。
近日,国家*发布的《煤矿*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正式实施,陕西省安委会也制定了煤矿*带班下井制度,规定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
对矿长带班下井制度的否定与质疑,主要基于几个听起来似乎论据凿凿的原因:矿*要负责煤矿的运营,没有精力下井;矿*分工不同,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纪委书记等并不精于井下安全生产管理,让他们下井带班,反而会成为新的安全隐患;矿*下井只当形式走,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带班下井制度会导致突击提拔矿级*的情况……甚至有人质疑,认为此规定是让*“陪死”的消极之举。
要正确认识矿长带班下井制度的必要性,就不应该纠缠于细枝末节,而应该直达本质。早在2005年,*就出台相关规定,要求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但这一规定长时间以来并没有得到重视和落实。今年发布的《煤矿*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际上是再次的强调与抓紧落实。之所以强调,是因为煤矿矿难频发的严酷现实挑战着政府和公众舆论所能承受的底线。矿长带班下井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想促使煤矿及其*真正重视安全生产、切实落实各种安全生产措施。
政府管理部门督促矿长下井,不是让矿*“陪死”,而是让*与煤矿工人“共生”。
事实说明,煤矿事故基本上都是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技术上达不到,而是工作没做到位。工作没做到位的根本还是煤矿*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矿工生命安全重视不够。正因为重视不够,所以投入不足,管理不善,重效益轻安全。让矿*下井带班,就是把矿长的安全和矿井、矿工的安全直接关联起来,逼他们重视安全。毕竟,安全投入的充足与否,安全工作的是否扎实,不是取决于矿工,而是取决于矿*。
安全工作不是靠矿长下井就一定能搞好的,但在目前的现实环境下,通过矿长下井带班,提升其“生命畏惧感”,让其从内心深处重视安全工作,的确能发挥直接有效的作用。国家煤监局局长赵铁锤指出,只要煤矿*坚持带班下井,相当一部分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关于矿*带班不现实、不可行的说法,或者是对自身责任的推卸,或者是舍本逐末的短视。
来源:陕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