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陪死”是在强化权力的作用
- 2010-09-13 09:09:41555
请注意,这里的前提是“落实”,但是太多的事实和实践经验表明,指望“落实”更像是在画饼充饥。正如国家煤监局副局长彭建勋说的,“煤矿*带班下井制度”在我国并非新规,在2005年至2007年,*和相关部委先后下发3个“指导意见”就曾规定了该项制度,但矿难依旧频发。特别是对那些层层转包的小煤窑来说,“带班下井”制度更是形同虚设。之前的那些规定可以被形同虚设,这次“矿*带班下井制”会不会同样有此遭遇呢?而且就算是下井了,*也可以先走啊。今年7月31日黑龙江鸡西一煤矿透水事故中,就是*成功升井矿工被困井下。
其实,在这里争议双方都同样犯了一个根深蒂固的思维错误:依赖于人治,*被树立成的核心,成为了决定生死的判官一般。在这个争议与辩解中,关注的焦点都集中在了*身上,而真正的主角--矿工则成了陪衬。此时我们到底是关心*呢,还是那些生命时刻受到威胁的矿工?所以,这个时候的“*下矿井”之争,已经离题万里了。
“*陪同下井”的思路其实就像是一个悖论,它是强化了*(权力)的作用,而非真正凸显以矿工为本(权利)的思路。而此时,矿工只能是沾*的光,将生命财产安全再次悬挂在了*的裤腰带下。这显然是一个悖论:原本是为了限制权力保障权利,到头来,矿工反而却要更加弱势,只能仰仗*的每次亲临了--就等于再次加强了人治与人治之下的权力的作用。
于是此时,我们就应该跳出这个定式思维,将重点放在矿工身上,否则再多的争论,都只会将矿工推向被支配的位置并强化之。主席在“五一”前夕说道:应该不断增加一线劳动者的报酬,让群众体面劳动,完善劳动保护机制。其实在这里,劳动保护机制就是一种权利保障制度。它要求把解决问题的思路回归权利本位的源头,真正以矿工权利来制衡*权力。如通过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会组织的健全完善,充分赋予矿工之于矿井经营的知情、表达、参与、监督权。也就是说,矿工和矿*大关键的“同”,是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对等、协同,并不是“同下井”,而矿工的权利一旦能够真正增强到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起主导作用之时,有没有*下井则就是一件无关紧要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