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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煤矿职业卫生工作再上新台阶

2010-08-23 09:08:3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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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安监总局、煤监局联合印发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就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监察力度,稳步推进煤矿职业健康管理等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规定》从深层次上着力于解决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推动《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目标的实现提供了重要保障,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护职工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煤炭行业的职业卫生状况尤为突出。据卫生部统计报告,2009年我国新发职业病18128例,尘肺病14495例,同比分别上升了32%和34%,其中职业病病例数列位的行业是煤炭,占到总病例数的41.38%,在14495例尘肺病新病例中,矿工尘肺和矽肺占91.89%。与此同时,一些煤炭企业对劳动者健康重视不够,忽视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大量存在,一些地方政府监管力量薄弱、监管体系不健全、对违法行为处理不力等问题还比较突出。《规定》明确提出了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与监督检查的总体要求和任务举措,体现了新形势下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科学水平的客观需要。

  严格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煤炭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积极依靠科技进步,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认真履行职业危害申报义务,严格遵守煤矿粉尘、噪声、高温、中毒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标准,把健全防治责任制、改进预防控制措施、加强职业健康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结合起来,在完善职业危害责任管理、日常监测、警示告知、健康监护、宣传培训、应急救援、病人救治、经费保障等制度基础上,设置或*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专业管理人员,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有效防止职业危害事故发生。

  加大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监管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加强与卫生、人力资源、工会等部门组织的信息沟通与协调配合,在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处理、专项整治、事故调查、教育培训、证照颁发、备案管理等关键环节上形成监管合力,严肃查处煤矿职业危害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煤矿职工健康权益,推动煤矿职业卫生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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