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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第十二届中国*磁材展为供需双方

发布时间:201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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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磁性材料行业具影响力的专业协会和研究院——中电元协磁性材料与器件行业协会、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永磁电机专业委员会以及中国电子变压器行业协会三大机构联手主办,上海星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承办的2011第十二届中国*磁材展览会将于2011年4月22-24日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举行,对于本次展会由于目前来说争对磁性材料来说,上海磁材展在国内还是称得上是专业的,效果好的,对于专业性展览,有必要定期在同行面前露露脸,以达到在业内宣传的目的;其次是由于2011年会员大会,众多会员单位和专业人士到场,这是很难得聚在一起的机会,在现场展示自己的产品有利于交流和展示,后磁材展组委会结合几年的展会经验下,上海磁材展对于展会的相关细致工作近几年进行了很大改善,同时宣传工作近几年比较到位报名参展的企业非常踊跃,截至现在止,已经有浙江天通电子有限公司、中科三环、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横店东磁集团、北矿磁材股份有限公司、武钢集团、德国MAGNET-PHYSIK公司、美国ANSOFT公司、中国台湾乔智电子、宜宾金川电子有限公司、厦门万磁、韩国新星集团、龙磁集团、浙江英洛华磁材、宁波磁业等几十家国内外*企业确定参展意向。
       2011第十二届中国*磁材展览会已经连续举办了十一届,许多客商和往年一样仍旧从各地甚至国外前往探寻商机。据了解,该展之所以能够吸引企业的大魅力是:承办方为采购商和供应厂商搭建了一个良好的交易平台,承办方利用自身丰富的资源,积极邀请有产品需求的采购商,且应参展商的要求而有针对性地邀请专业参观采购商。同时,本届展会将围绕“稀土金属材料-磁性材料-永磁材料-永磁电机-软磁材料-电源电感电子变压器-终端应用产品”产业链,把我们的磁材展做做得更大更强。我们也将针对2011年*磁材电机展览会组织相关展会及会议活动有“中电元协磁协会员大会暨磁材行业“十二五”规划、“中国磁性材料应用与市场发展论坛”、“ 2011中国*永磁电机技术交流会暨展览会” “2011电子变压器及高性能软磁材料应用技术交流会”等。延伸了磁性材料上下游产业链,吸引更多的专业卖家到会洽谈。这一举措,实实在在为参展企业在展会上成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到目前止,举办方已经邀请到来自华南地区、港澳、中国台湾、东南亚多等个城市的采购商前来参观、洽谈、采购。预计,该项工作还会持续做到展会举办前,可谓做足功夫。
   

 不过,为展会搭建平台的观念虽然*,但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却也遇到不少困难。随着展会经济价值的被发觉,各种行业和综合展会层出不穷,展会质量也参差不齐,这样一来,厂家、企业对展会有点谈展色变,参展如能带来一定的经济回报当然好,相反就等于钱花了却打水漂。然而虽然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展会带来的经济价值还是在吸引着人们不断地参与,只是在考虑选择哪一类展会和哪家机构举办的展会上需要理性及认真思考。故此,上海星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总监高升先生表示:本届展会将本着“顾客*、服务”的宗旨,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及优势,加大建设品牌展会的力度,为参展商和采购商搭建一道平台,致力于挖掘展会更高的经济价值,从而将本届展览会办成令参展商、采购商及主办方均满意的品牌展览会。

届时,将欢迎广大磁材、电机、电源电感及电子变压器等行业相关企业参观参展!
  后中国*磁材展组委会负责人高升 总监  祝愿磁材电子电机行业相关厂家财源滚滚!生意兴隆!
组织单位:上海星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磁性材料展览会组委会
联系地址:上海市光新路128号阳光大厦26楼  (200061)         
联系人:  高升 总监  李芳 助理
办公电话:021-62242250  18721028941  15121095427   
图文传真:021-23010599    
电子邮箱:gaosheng1688@live.cn   lifang8809@126.com 

注意一:应聘时要拒绝缴纳一切费用。李律师表示,首先要明确招聘是不准收钱的,在应聘签合同时,一旦遇到对方要求交钱的情况,无论何种名目,如办理保险、培训费、体检费、服装费、工卡押金,或者工本费、填表费等,一定不要交。 
  另外,对于那些拿着*印制的正规合同让劳动者签,并交押金的情况,一定要小心。因为这种招工一般都有欺骗性,他们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又不了解市场的现状,在合同里列出了一些附加条款——不可能完成的工作量或根本不可能干下去的工作等内容,很多求职者听信招聘者天花乱坠的介绍,缴纳押金,签下合同,后发现上当了,要求退钱时,对方拿出附加条款,劳动者一看合同规定的违约赔偿金比自己交的押金还高。 
  注意二:在试用前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许多求职者应聘时往往存在一个误区,试用期不用签订合同。其实不然,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劳动者可利用试用期对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情况进行了解,干不了则依法解除合同,对个人不会造成经济损失,但这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当事双方随时都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合同,那么劳动者在提出辞职请求时,一些单位可能会按正式聘用方式要求员工继续工作一个月,否则不结算工资,这样,劳动者的利益就难以得到保障。 
  注意三:劳动合同中应必须明确劳动报酬。“有些用人单位,为了招到自己需要的人才,在合同中将工资定得非常高,应聘者上班后才发现,合同中的工资不是标准工资,是总的收入,这样一来,自己的加班费、奖金等都没有了。合同中约定的应该是标准工资,指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正常劳动应得的报酬,而不应该包括加班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等内容。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的报酬一定要明确、详细。”李律师提醒说。 
  注意四:要留心可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过大。李律师提醒说,为维护自身权益,在涉及违约责任的条款时,劳动者一定要注意自己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过大。而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这主要是看哪些条款加大了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的约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一些单位提出的违约金很高,少则几千,多则几万,甚至更多;二是按未履行合同的期限来计算,如未履行一年的,赔偿1万元。而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一般仅针对劳动者而适用,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法定标准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工作满一年的,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可能是远远低于违约金数额的。 
  注意五:劳动者签合同时要警惕陷阱合同。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实现自己利益大化,千方百计在劳动合同中设立种种陷阱,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在合同中设立押金条款;采用格式合同,不与劳动者协商;在合同中规定逃避责任的条款,对于劳动者工作中的伤亡不负责任;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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