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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2024-05-07 11:05:131209
来源:仪表网
  【重工机械网 政策法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推动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与深度治理,保障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了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为控制天津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及能源结构调整,推进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及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顺利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是对《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2/556—2015)的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了“工业炉窑”的定义,增加了“水泥工业”、“渗碳炉”等工业炉窑相关的行业、工艺、炉窑类型的定义,明确了本文件中各项限值的适用范围;
 
  ——修订了部分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
 
  ——增加了油雾的有组织排放限值;
 
  ——增加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修订了部分行业工业炉窑的基准氧含量和基准排气量;
 
  ——修订了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加强了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规定了天津市辖区内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现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建成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适用范围内的工业炉窑除执行本文件外,未列出的项目及其他要求还应执行相应国家或天津市排放标准。平板玻璃工业玻璃熔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天津市《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2/1100)。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工业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天津市《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2/1120)。铸造和锻造工业的工业炉窑,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油雾、烟气黑度的有组织排放执行本文件要求,本文件未涉及的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要求执行《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2/764)。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无机化学、烧碱和聚氯乙烯工业的工业炉窑,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其他工业炉窑执行本文件要求。
 
  本文件实施后,如果国家或天津市颁布与本文件控制对象有关的新标准,且控制要求严于本文件时,执行国家或天津市相关标准。
 
  本文件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1.对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HJ/T 373、HJ/T 397 和 HJ 75 的规定执行。对于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
 
  2.对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颗粒物任何1h平均浓度的监测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样品分别测定并取平均值;颗粒物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
 
  3.对工业炉窑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5 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实施与监督:
 
  1.本文件由天津市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企业是实施排放控制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采用手工监测、在线监测有组织排放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或自动监测有效小时均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确定为超出本文件限值。
 
  4.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按照监测规范要求现场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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